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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管理委員會主委應有任期限制


 


    最近有寺廟管理委員會幹部選舉產生閒話,成為社區茶餘飯後的話題。我們認為是這座寺廟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對主任委員任期未做限制所造成的後果,可以說是制度之罪,而非人之罪也。


    我國寺廟之管理肇始於民國十八年立法通過的監督寺廟條例,但並未規範寺廟管理團體組成及幹部的產生方式與任期。民國廿五年內政部訂定發布寺廟登記規則,也僅有寺廟登記必要條件及手續而已。直至民國九十四年內政部才令頒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其內容就較能針對台澎地區一般民間寺廟實況做原則性規範,規定寺廟組織或管理章程應載明事項,


信徒資格之取得、喪失、開除與權利及義務、管理組織及管理方法、組織代表名額、職權產生、解任方式及任期……。此為各寺廟信徒大會制訂章程,規定委員、主任委員名額任期的依據,各寺廟管理委員會章程當然可以規範主任委員、常務監事連任的限制。另相關單位制定道教宮廟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範例二例,一例為適用信徒大會制之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委員及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一律四年、連選得連任(註:或可限制)。一例為適用於信徒代表大會制之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明定主任委員、常務監事只能連任一次。信徒大會制,雖規定幹部連選得連任(但書註明或可限制)因此在修訂章程時信徒大會對負責人任期當然可做必要的限制。從廣義上來看寺廟管理委員會應屬人民團體的一種,人民團體法對於人民團體負責人任期不管章程規定為二年、三年或四年,均規定連選得連任一次,各級農會屬於利益較龐大團體連理監事均嚴限連選得連任一次。


    我們要承認人是權力的動物,上台以後就很難找到下台的階梯,何況中國人還有面子等諸多因素,有了任期限制後,主任委員下台的身影就會很漂亮。同時一個人的聰明才智有其極限,擔任八年的主委才華已發揮淋漓盡致了,該作的事也都做完,何妨換人做做看呢?寺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沒有任期限制,很容易形成派系,當權者和在野者像攻城一樣不斷的爭鬥,永遠是地方和諧的亂源,影響發展十分深遠,因此我們大聲疾呼寺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有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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